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保育员
1.2职业定义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机构及其他保育机构中,辅助教师负责幼儿保健、养育和协助教师对婴幼儿进行教育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是: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外
1.5职业能力特征
身体素质好,无传染性疾病,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普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4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高级保育员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采光、照明良好的标准教室及幼儿园。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要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联系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以上者为合格。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技能操作考核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2,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时间为180分钟。
1.8.鉴定场地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幼儿园进行。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爱岗敬业,热爱幼儿
(2)为人师表,遵纪守法
(3)积极进取,开拓创新
(4)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5)文明礼貌,团结协作
2.2基础知识
2.2.1婴幼儿生理、心理教育的基本知识
(1)婴幼儿生理学知识
(2)婴幼儿卫生保健知识
(3)婴幼儿心理保健知识
(4)婴幼儿教育学知识
2.2.2常见病及常见传染病的基础知识
(1)婴幼儿常见病的知识
(2)婴幼儿常见传染病的知识
2.2.3婴幼儿常见意外常识
2.2.4婴幼儿营养常识
2.2.5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未成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2)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3)教育法的相关知识
(4)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相关知识
(5)幼儿园饮食卫生条例的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初级、中级、高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包括低级别的要求。